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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2015-06-02 17:48:29   来源:连山政协办公室

(1996年10月4日县政协第五届委员会第21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精神和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政协清远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实施办法,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www.bte365( 以下简称自治县政协) 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 以下简称自治县委) 的领导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广东省、清远市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自治县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自治县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在我县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我县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自治县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前,在人大通过之前,在政府实施之前。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县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自治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我县重要政策、规定草案;政治生活和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自治县委提出的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县级领导人人选;我县乡镇、管理区的行政区划变动;对外交往中的重大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主要形式有:自治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我县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自治县政协主席会议根据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自治县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自治县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自治县政协协商。各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报经自治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建议自治县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自治县政协协商。

自治县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自治县政协办公室至少应在会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 。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举行,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全体委员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本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的日期、议程、 日程、由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的日期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议决定,议程、日程则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议提出建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通知( 包括发给委员所在单位、委员个人、列席人员的通知),以办公室名义至少在会前七天发出。

全体委员会议期间,除组织委员分组讨论外,还要组织委员进行大会发言或书面发言和提出提案。可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委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必要时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以办公室名义至少在会前五天发出通知。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常务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有:决定召集并主持自治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文件;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及其部门关于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施政工作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商讨论自治县委和自治县政府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重要提案和建议案;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决定自治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审议决定自治县政协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决定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其他问题。

每年至少应有两次常务委员会议就本县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活以及群众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作为中心议题,进行专题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常务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或自治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和说明,并提前15 天向自治县委或自治县政府提出通报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每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前的常务委员会议,应将讨论自治县政府准备提交自治县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列为一次重要议程,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县政府负责人到会作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自治县政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议。

第七条 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议程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提出,或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报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决定。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有: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协商讨论自治县委和自治县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以自治县政协名义向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的文件;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决定自治县政协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协商讨论, 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定的,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为了提高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协商水平,必须抓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工作。会前,选准议题,提前向有关人员通报议题,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小范围的协商;会中,突出议政,与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和对策;会后, 认真抓好落实,由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送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意见应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县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及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地方法规在我县的实施情况; 中共中央与国家、省、市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我县贯彻执行情况;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我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调查和检查活动;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监督工作等。

第十条 提案。

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自治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自治县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自治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参加自治县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联合提出提案。提案可以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及时交办。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由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提案,应先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其中需要由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政府办理的,应送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政府主要领导人阅示,提案交办后,督促承办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提案的办复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议案。

自治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工作组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政府提出。

建议案由自治县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委员视察。

自治县政协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委员视察。

委员视察以专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工作组为基础组织视察团( 组),在自治县政协领导带领下开展视察活动。视察团成员以政协委员为主,根据需要可邀请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视察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围绕每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实施情况,自治县委和自治县政府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重大问题。自治县政协办公室按照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通过的视察方案对视察工作作统一安排。

每次视察前应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目的、方向、任务,向委员介绍有关情况,组织委员学习有关政策和专业知识,并周密安排日程。

每个视察团( 组) 视察结束后,要将视察情况及时形成视察情况报告。整个视察结束后,由自治县政协领导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听取各视察团( 组) 汇报,可邀请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自治县政协办公室须将整个视察情况写出综合报告。视察报告和综合报告送有关单位部门和自治县党政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工作组每年也应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县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上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力所能及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也应采取适合政协自身特点的各种内容和工作形式,广开言路、才路、充分发挥委员和各界人士的专长和作用,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的其他形式。

知情问政。自治县政协委员对我县社会政治、经济重要事项和党政重大决策提出的问题,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邀请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双方沟通,由委员当面了解政情,提出问题,发表意见,由党政领导机关及部门的负责人当面介绍情况、答复问题、听取意见。

开门办案。由自治县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就公众关注的某些问题的提案,提请承办单位召开提案办理现场会议,向社会公众介绍办案情况,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增加提案办理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专题论证。自治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就我县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组织有关委员及专家、学者在充分调研考察基础上进行论证, 形成的结论经主席会议审议后,送自治县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界别座谈。自治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所联系界别的委员,办公室组织其他界别的委员,分别不定期举行界别座谈会,听取以本界别为主的参政议政意见和建议。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可形成提案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征集社情民意。由自治县政协领导或自治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通过座谈会、走访、约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鼓励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围绕本县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筛选整理后送有关部门,使决策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政协论坛。选择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提出论题。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邀请有关的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参加,就论题发表意见;同时邀请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听取意见,阐述政府的观点。各专门委员会也可组织界别专题论坛。

跟踪监督。为了促进委员在履行政协主要职能中所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解决和落实,可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定跟踪目标之后,成立跟踪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县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

自治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对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实施,并同自治县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围绕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民族宗教、妇女青年、统战工作、社会生活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党政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或邀请有关部门就调查研究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协商;与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联合举办具有实质性内容和较大影响的活动等。

专门委员会应充分运用视察和提案这两项基本工作方法,并与其他参政议政活动和工作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委员参加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

政协基层委员会工作组应在常务委员会领导和该专门委员会联系指导下,按照本会的工作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委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

工作组每年至少进行l至2次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县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自治县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举报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自治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新闻单位应作新闻报道,自治县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根据需要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自治县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包括组织委员听取自治县委、自治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关于全局性重要问题和情况通报等,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委员要努力学习科学理论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查研究、视察参观等活动,主动发表意见,郑重地提出建议和提案;同时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www.bte365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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